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近日透露:“目前修改民诉法的工作已经启动。”据他介绍,在民事实体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对民事关系也作出了一些规范,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干,以具体法律为支撑的民事实体法。在民事程序方面,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
“在民事立法方面,我们是先制定程序法,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时,许多民事方面的实体法还没有制定。”扈纪华介绍,有人主张先制定实体法,然后才能制定程序法。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是因为实体法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制定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法院进行审理时需要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且我们对民事审判工作有一定的经验,所以就先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重要基本法律。”扈纪华介绍,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于当年10月1日起试行。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民诉法实施16年后的2007年,我国对民诉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那次修改主要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内容。
在这次修订中,对于民事诉讼法是否适用于经济审理有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审理经济案件不适用,主张专门制定一部经济诉讼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对经济案件原则上是适用的,可以对审理经济案件的一些问题加以补充,不必单独制定经济诉讼法。经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扈纪华介绍,目前启动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非常简单,只有5条,按民诉法规定,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原则,而简易程序属于有限的适用,但目前中国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司法实践中,50%至80%案件基层法院都在适用简易程序,现在有人提出要对简易程序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此外,有人提出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是否适用比简易程序更简的制度。
二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现行民诉法268条只有12条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显然是不能适用司法实践需要的。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举的制度,关于法院是否介入证据调查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法院介入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平衡;也有人认为,如果法院不介入调查,有些证据材料当事人拿不到,如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掌握的相关证据。
三是关于审前程序问题。目前有的法院在进行审前程序的探索试点工作,有的提出应当规定一个独立的审前程序,进行审前调解的,进行繁简分流等。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哪些工作应当在审理前完成,与审前准备程序的证据交换、整理等程序的关系等。
四是检察监督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即事后监督。现在有的提出,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把检察监督扩展到事前和事中以及执行过程中,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予立案也不给当事人裁定的问题,审判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等程序问题,执行中的执行乱等问题需要监督。
五是公益诉讼问题。公益诉讼也是多年来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上关注的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问题等,这些涉及到大众、国家的利益,谁来诉?公益诉讼谁提起,诉权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是停止侵害还是对以前的侵害行为也要求赔偿,如何对众多的不确定主体赔偿等。
六是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调解现在诉讼外有行政机关的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以及法院立案前的调解等。诉讼外调解达成协议后具有何种效力?人民调解法规定了确认程序,除此之外,其他调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履行的到法院确认或者诉讼如何衔接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七是再审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启动再审一是检察院抗诉,二是法院依职权再审,三是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有的人提出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否还应当保留,对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及抗诉的事由要不要有一定的限制,公权力机构介入私权利是否合适;有的提出需要对向哪级法院提起再审的级别问题、再审的次数问题是不是要有限制性规定等进行研究。
八是执行程序问题。有人提出执行要单独立法,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此外,对执行中异议的审查和救济问题,是重新起诉还是在执行中纠正,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债务又不能用破产程序解决时,是按比例还是按顺序分配,与破产的区别与衔接,执行中的拍卖主体、拍卖程序等都是需要研究的。